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海东、何鲜桂、马莹琰、马军、董彬、许迅。
 
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的基本要求、筛查方法、转诊建议及筛查后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的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和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
GB/T 26343 学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ISO 10342 眼科仪器验光仪 (Ophthalmic instruments—Eye refractometer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屈光不正 refractive error
当眼调节静止时,平行光线进入人眼内后不能聚焦在视网膜上。
注:屈光不正包括:远视(hypermetropia)、近视(myopia)和散光(astigmatism)。
3.2
屈光不正筛查 screening of refractive error
应用视力检查、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屈光检测等快速、简便的方法,将人群中可能有屈光不正的人同没有屈光不正的人区分开来。
3.3
球镜度数 diopter of spherical power
为使近轴的平行光会聚于一个点的镜片度数。
3.4
柱镜度数 diopter of cylinder power
为使近轴的平行光束会聚于两条分离的、相互正交的交线上,含有两个主顶焦度的镜片度数。
3.5
等效球镜度数 spherical equivalent; SE
球镜度数加上1/2柱镜度数。
4 基本要求
4.1 筛查机构
筛查机构包括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和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具备符合4.2要求的筛查人员。
4.2 筛查人员
筛查人员应为持有眼科相关的国家执业医师、技师、护士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相关规范化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协助开展工作。
4.3 筛查场所
4.3.1 筛查场所应干净、整洁,并保持安静。
4.3.2 筛查场所面积大小及光照强度应满足 GB/T 11533 中关于视力表使用的检查距离及照明要求。
4.3.3 筛查场所温度、湿度应符合验光仪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4.4 筛查仪器设备
4.4.1 屈光检测宜采用符合 ISO 10342 要求的验光仪,无验光仪的地区可采用串镜。
4.4.2 视力检查表应符合 GB/T 11533 的规定。
4.4.3 筛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和检测,并定期接受计量检定和校准。
4.5 筛查时间和频率
每年对同一学校在同一时间段进行筛查,筛查频率不少于每学年一次。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筛查频率。
5 筛查方法和转诊建议
5.1 筛查方法
5.1.1 裸眼远视力检查
5.1.1.1 裸眼远视力采用实测值,检查方法按照GB/T 11533和GB/T 26343的规定。
5.1.1.2 检查前,询问受检者是否配戴框架眼镜或角膜接触镜(包括硬镜和软镜)。如配戴框架眼镜或角膜接触镜,在《屈光不正筛查结果记录表》上用文字注明后,摘去框架眼镜或角膜接触镜检查裸眼视力。《屈光不正筛查结果记录表》见附录A。
5.1.1.3 检查时,筛查人员提示受检者不得眯眼、偷看、揉眼、斜视、身体前倾,或接受他人提示。
5.1.1.4 视力检查记录采用5分记录法。
5.1.2 戴镜远视力检查
对日常配戴框架眼镜或角膜接触镜(包括硬镜和软镜)的受检者,还应检查戴镜远视力,检查方法按照5.1.1.1、5.1.1.3、5.1.1.4的规定。对夜间配戴角膜塑形镜者所查得的视力记为戴镜视力。
5.1.3 屈光检测
5.1.3.1 屈光检测在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使用验光仪进行。每日筛查前,采用标准模拟眼进行仪器校正,并将柱镜值调至负值状态。受检者每只眼测量3次,取平均值;如其中任意2次的球镜度数测量值相差大于或等于0.50 D,则应增加测量次数,再取平均值。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对于多次检测波动大的结果,应记录在记录表中。屈光检测采用实测值,不应采用问卷、自报等方式获得。
5.1.3.2 无法使用验光仪进行检测的地区,屈光检测在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可使用串镜进行,串镜的检查方法按照GB/T 26343的规定。
5.1.3.3 配戴框架眼镜者摘去眼镜后再进行屈光检测,配戴角膜接触镜的受检者摘除眼镜30min以上进行屈光检测。夜间配戴角膜塑形镜者可不进行屈光检测。
5.1.3.4 检测时发现的异常情况应用文字备注说明。
5.1.4 主要眼病的识别
5.1.4.1 当SE<﹣0.5 D且裸眼远视力<5.0时,判定筛查结果为近视。
5.1.4.2 串镜检测的结果判定按照GB/T 26343的规定。
5.1.4.3 筛查过程中,筛查人员应同时积极识别中小学生远视、散光和其他眼部疾病,并及时转诊到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复诊。
5.1.5 筛查结果的记录
筛查人员应及时将筛查结果记录于《屈光不正筛查结果记录表》。
5.2 转诊建议
5.2.1 筛查结果不具有诊断意义,应到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以确诊。
5.2.2 以裸眼远视力、戴镜远视力、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验光进行筛查,筛查后的转诊建议按照附录B 的规定。
6 筛查后的要求
6.1 筛查机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受检学生及家长,并按照附录 B 的要求给出转诊建议。
6.2 筛查机构应及时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建立或更新学生视力健康档案,并确保学生信息安全。有条件的地区宜建立电子化视力健康档案。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屈光不正筛查结果记录表
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结果记录表》见表A.1。
表 A.1 屈光不正筛查结果记录表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裸眼远视力、戴镜远视力、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验光筛查后的转诊建议
以裸眼远视力、戴镜远视力、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验光对中小学生进行屈光不正筛查后的转诊建议流程图见图B.1。

 

 

图 B.1 中小学生裸眼远视力、戴镜远视力、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验光筛查后的转诊建议流程图
创建时间:2024-01-23 14:14
浏览量:0
行业服务1    行业标准    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